桃園市政府建管處—屋頂及地面樹立廣告招牌設置規定有哪些? 屋頂及地面樹立廣告招牌設置規定 一、地面樹立型廣告: 1.高度不得超過15公尺。 2.廣告物主要部分不得使用竹木構架建造,需使用不燃材料建造。 3.下端距地面不得小於3公尺或當地騎樓淨高。 4.垂直投影位置不得超過退縮建築或退縮騎樓地界線。 二、屋頂之樹立行廣告: 1.高度不得超過該建築物高度且不得超過9公尺。 2.廣告物主要部分不得使用竹木構架建造,需使用不燃材料建造。 3.廣告物底距屋頂版不得小於1.5公尺。 4.廣告物具女兒牆退縮度得小於1.5公尺。
屋頂及地面樹立廣告招牌設置規定 一、地面樹立型廣告: 1.高度不得超過15公尺。 2.廣告物主要部分不得使用竹木構架建造,需使用不燃材料建造。 3.下端距地面不得小於3公尺或當地騎樓淨高。 4.垂直投影位置不得超過退縮建築或退縮騎樓地界線。 二、屋頂之樹立行廣告: 1.高度不得超過該建築物高度且不得超過9公尺。 2.廣告物主要部分不得使用竹木構架建造,需使用不燃材料建造。 3.廣告物底距屋頂版不得小於1.5公尺。 4.廣告物具女兒牆退縮度得小於1.5公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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