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廣告物管理自治條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臺北巿(以下簡稱本巿)為管理廣告物,以維護公共安全、交通秩序及都 巿景觀,特制定本自治條例。 第二章 廣告物種類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廣告物,指為宣傳或行銷之目的而以文字、圖畫、符號、 標誌、標記、形體、構架或其他方式表示者;其種類如下:...
法規名稱: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公布時間: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臺北巿(以下簡稱本巿)為管理廣告物,以維護公共安全、交通秩序及都 巿景觀,特制定本自治條例。 第二章 廣告物種類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廣告物,指為宣傳或行銷之目的而以文字、圖畫、符號、 標誌、標記、形體、構架或其他方式表示者;其種類如下:...
內政部93.6.17台內營字第0930084615號令發布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 第二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: 一、招牌廣告: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、電腦顯示板、廣告看板、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。 二、樹立廣告: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(塔)、綵坊、牌樓等廣告。...
桃園市政府建管處—屋頂及地面樹立廣告招牌設置規定有哪些?屋頂及地面樹立廣告招牌設置規定 一、地面樹立型廣告: 1.高度不得超過15公尺。 2.廣告物主要部分不得使用竹木構架建造,需使用不燃材料建造。 3.下端距地面不得小於3公尺或當地騎樓淨高。 4.垂直投影位置不得超過退縮建築或退縮騎樓地界線。 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