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市政府建管處—屋頂及地面樹立廣告招牌設置規定有哪些?

更新日期:2019年10月15日

屋頂及地面樹立廣告招牌設置規定
 

 
一、地面樹立型廣告:
 

 
1.高度不得超過15公尺。
 

 
2.廣告物主要部分不得使用竹木構架建造,需使用不燃材料建造。
 

 
3.下端距地面不得小於3公尺或當地騎樓淨高。
 

 
4.垂直投影位置不得超過退縮建築或退縮騎樓地界線。
 

 

 
二、屋頂之樹立行廣告:
 

 
1.高度不得超過該建築物高度且不得超過9公尺。
 

 
2.廣告物主要部分不得使用竹木構架建造,需使用不燃材料建造。
 

 
3.廣告物底距屋頂版不得小於1.5公尺。
 

 
4.廣告物具女兒牆退縮度得小於1.5公尺。